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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项目类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办审核、变更备案审核 办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申请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持同意筹建的审批文件后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办审核 (一)新办网吧审核材料 1、接入单位开具的接入意向证明、电路开通单(有IP地址); 2、NET110软件的安装证明; 3、法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员证或继续教育证书和身份证(非本市户口的,需持有效期以内的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审核 (一)营业场所住所变更备案材料(需现场审核) 1、《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2、文化部门的核准文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变更申请表》; 3、“四图”(含电子版)及网吧电子照片:(1)《网吧地理位置图》(2)《室内机器摆放图》;(3)《内部网络ip对照表》;(4)《网络拓扑结构图》; 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网络地址变更 1、《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2、接入单位开具的接入意向证明、电路开通单(有IP地址)。 (三)门牌号变更 1、《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2、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门牌号变更证明,收原件。 (四)法人变更 1、文化部门的核准文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变更申请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2、《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3、新老法人持本人身份证、《转让协议》共同到办理。新老法人不能到场的,由被委托人提交新老法人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授权书(民警在协议书上签字); 4、新法人的安全员证(继续教育证书) 5、新法人的身份证(非本市户口的,需持有效期以内的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设备变更(需看现场) 1、《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2、新增客户机的net110软件的安装证明; (六)企业名称变更 1、《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2、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经办流程: 一、将网吧变更后的四图及相关材料的电子图片(具体所需材料参考网吧备案材料清单)通过互联网上网场所综合管理平台上传至网安大队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后台。 二、待互联网上网场所综合管理平台上传相关电子图片由网安大队审核通过后,按照材料清单要求,携带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至属地网安大队进行变更业务。 三、网安大队经材料审核合格后,开具受理申请凭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下 发变更后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若材料不合格开具《补证告知通知书》,等待网吧重新上交材料。 服务人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办理时限:经网安大队审核材料合格后,开具受理申请凭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下发变更后的网络安全合格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受理地址:以各县(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实际地址为准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10:30--13:30;15:30--19:30 监督举报电话: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安支队0991-4650110 业务办理电话: 天山区网安大队 0991-4914157 沙区网安大队 0991-2353134/18999972550 高新区网安大队 0991-4915128/4915125 水区网安大队 0991-4870796 米东区网安大队 0991-3329110 开头区网安大队 0991-4916052 钢城网安大队 0991-4916823 油城网安大队 0991-6918292 达坂城网安大队 17881536027 县局网安大队 0991-7510672 备注: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网吧,由辖区所属公安分(县)局网安大队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处罚。
项目类别:国际联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备案 办事依据:国务院第147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 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 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 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处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材料: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进入备案系统按要求注册用户名后方可登陆备案系统,下载操作指南,熟悉备案流程,之后请认真填写、提交备案材料。 经办流程:各县(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在收到备案网站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对,审核完成后作出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的决定。审核通过进入下一备案程序,审核未通过进入材料复审程序: 一、材料复审 (一)审核未通过:在审核中对于备案信息有误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网站,各分县局公安局网安部门退回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作出审核未通过的决定。 (二)修改、重新提交备案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网站可登陆备案系统“网上备案查询”栏目,根据“处理回复”中的整改意见,点击“修改”按钮进入备案修改页面对备案材料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重新提交。 (三)复审:在收到备案网站的整改材料后,各分县局公安局网安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重新进行审查核对,审核完成后,作出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的决定。审核通过,进入下一备案程序;审核未通过,再次进入材料复审程序。 二、审核通过 各分县局公安局网安部门通过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确认真实有效后,作出“审核通过”的决定。 三、发放电子图标、备案号 审核通过后,网站系统维护权及服务器都在乌鲁木齐或网站系统维护权在外地,服务器托管于乌鲁木齐的网站,各分县局公安局网安部门将通过短信的方式向备案网站发放全市统一式样的电子备案图标和网站备案号。 四、电子备案完成 备案网站在收到电子备案图标和备案号后,须将电子备案图标和备案号置于网站首页下方,同时需到各分县局网安部门签订《网站安全责任书》,即完成电子备案。 五、网站备案内容变更 (一)网站备案内容变更是指在乌鲁木齐市各公安局分(县)局网安部门已经完成电子备案的网站变更电子备案表内任一备案项内所填的内容的情形。 (二)流程:登陆备案系统“网站信息变更”栏目,点击“修改”按钮进入备案修改页面即可进行修改、变更、提交。其它程序可参照备案程序进行。 服务人群: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 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 办理时限:经网安大队材料审核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下发网站备案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部门: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进行受理、审批。“属地”是指网站服务器所在地。 (以乌鲁木齐为例)网络服务商所在地在本地或网站开办人(公司)在乌鲁木齐的,网站开办人(公司)在乌鲁木齐的,按照户籍(注册地址)所在地区域划分在所属公安分(县)局网安部门进行网站备案。 受理地址: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10:30----13:30;15:30-----19:30。 联系电话:业务咨询、监督举报电话:0991-4650110 业务办理电话: 天山区网安大队 0991-4914157 沙区网安大队 0991-2353134/18999972550 高新区网安大队 0991-4915128/4915125 水区网安大队 0991-4870796 米东区网安大队 0991-3329110 开头区网安大队 0991-4916052 钢城网安大队 0991-4916823 油城网安大队 0991-6918292 达坂城网安大队 17881536027 县局网安大队 0991-7510672 联系人:各县(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负责人
项目类别: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 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到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一式两份)。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表一、表二、表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经办流程: 一、备案材料审核 接收备案材料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 二、审核通过 经审核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一份反馈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通知》。 《备案表》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公安机关对定级不准的备案单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应当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服务人群: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办理时限:经公安机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部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受理地址: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9号市公安局西配楼318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时间 10:30---13:30;15:30----19:30 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办理电话:0991-4675106 联系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负责人 上一篇每周模板更新下一篇商品新增“手机选号功能”~ |